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意见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月17日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对两部门的分工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通知》下发两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区未能对工作进行顺利交接,也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由于职责未交接、关系未理顺,使多项工作出现了缺位和越位情况,如到目前为止,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仍由卫生部门在做。规定每年召开的一次协调会没有如期召开,安监部门对于健康监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不清楚,卫生部门对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也不了解。
鉴于此种情况,二厅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38号)的规定,再一次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6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内卫发〔2006〕111号文件“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两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对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通知》强调了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必须由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限于卫生部门)承担,《通知》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安监部门在进行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和进行职业危害安全评价时,应通知卫生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要求尽快理顺关系,切实履行职责,没有划转职能的要尽快划转,在职能划转期间,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情况。
稿件来源:监督三科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