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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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长:胡润召 4966580
   副所长:贾 敏 4930268
   副所长:王齐田 4930228
   副所长:特 孟 4930368
    办公室:4909218
   许可审核科: 4930791   
   稽查科:4930793
   监督一科:4930671  
   监督二科:4930672    
   监督三科:4930673
   监督四科:4930674  
   监督五科:4930675
    监督六科:4930676
   信息管理科:4930792


















一、办公室

协助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业务工作;负责行政、业务、人事、财务、总务、综合治理、卫生应急管理、预防医学会、培训、科教、继续医学教育、老干部、图书及档案管理、教学实习、计划生育、医疗保险、接待及所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1、负责起草本所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负责年度工作总结,起草和处理综合性来往文书。

2、协调各科室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管理制度、程序和规范。

3、经常深入科室了解业务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了解科室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协助所长组织召开所长办公会、处所联席会以及全所行政业务会议,并负责记录。

5、负责对各科室考核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考勤等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考核。

6、承办全区监督员的全员培训;负责组织全所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专家库的管理;提出人才培养计划。

7、负责全所文件、文书的收发、登记、批办、催办、邮发以及文书的立卷、归档;承担全所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处理、催办来信来访并按时上报。

8、按照上级计划生育政策,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工、青、妇的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管理全所人员的政审,向领导提出对职工的选拔、转正、录用、调配、调转、任免、奖惩等建议,并办理职工奖惩、离休、退休、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工作;掌握印鉴,执行用印规定。

10、负责承办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升、聘任工作,制定职工年度考核标准,负责职工年度及日常考核。

11、承担各种有关人事工作的统计,协调所内科室人事调整,承办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及分配毕业生和计划外用工等有关工作。

12、负责管理本所劳动工资和工资基金,办理职工工资调整及各类人员的转正定级、专项津贴的调整和有关奖金的审核发放。

13、负责全所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14、负责所内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安排门卫和节假日的安全值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15、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食品与学校卫生监督科

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学校内的传染病、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等监督管理。

1、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和学校内的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传染病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2、承担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承办全区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

3、承办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大案要案的查处。

4、承担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承办全区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5、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6、指导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直管单位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保障工作。

7、承办全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8、负责食品、学校卫生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9、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环境与化妆品卫生监督科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卫生监督。

1、承担对全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承办直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

2、承担全区化妆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承办化妆品、涉水产品的技术和现场审核与监督。

3、承担公共场所、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生活饮用水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4、承担全区化妆品和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5、负责对相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指导全区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直管单位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卫生保障工作。

7、负责相关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8、承办全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9、负责相关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10、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职业卫生监督科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全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的初步审核,参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承担对从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3、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承担全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承办全区职业病防治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6、负责相关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7、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放射卫生监督科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放射防护卫生监督。

1、承担全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承办直管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

2、承担全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全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承办全区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放射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承担对存在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承办对放射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的初步审核工作。

5、负责全区放射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和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6、承办全区放射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7、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区的传染病防治及消毒工作,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1、承担对全区各类医疗卫生等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2、承担全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承办消毒产品的技术与现场审核审查工作。

3、承担全区消毒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4、承办全区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5、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医疗与采供血监督科

依据《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区的医疗与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承担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2、承办全区医疗与采供血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3、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稽查科

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对全区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稽查。

1、承担对全区及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稽查,承办各类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承担大案、要案或跨区域违法案件及投诉举报案件的立案、调查与处理,并进行督查、督办;承担有关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

3、协助卫生厅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听证、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承担全区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4、指导下级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和对监督稽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5、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许可审核受理科

1、承担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2、负责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办证工作。

3、负责抽检样品的接样、登记、送检工作。

4、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信息与技术管理科

1、负责全区卫生监督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全所信息网络建设和内部局域网及计算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3、负责全区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的整理上报工作。

4、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

5、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卫生政策与法规科

承担卫生政策调查研究、法制建设、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内蒙古卫生监督信息》、《卫生监督年鉴》的编辑和发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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