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程序
一、省管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经常性卫生监督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实施情况。
(一) 监督内容:
1.监督检查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良好;
2.监督检查供水设施所使用的供水设备和有关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3.监督检查供水设施是否加盖上锁,是否符合各项卫生要求,对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限期改进,短期内不能改进的应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适当增高监测频次;
4.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是否保持设施完备,运行良好,是否依据《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从事供水设施消毒的队伍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清洗、消毒后水质是否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5.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复核、换证。
6.供、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验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
(二)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复核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水质监测合格后,经科长、主管所长审批,交证照科,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复核标签”,并加盖省卫生行政部门公章。逾期三个月未复核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供水单位及供、管水人员,按《办法》第四章罚则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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