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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成立于2001年10月18日。定编70人,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人,其中高级职称21人。 内设12个科室,办公室、食品与学校卫生监督科、环境与化妆品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放射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医疗与采供血监督科、稽查科、许可审核受理科、信息与技术管理科、卫生政策与法规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2、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 4、负责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个体诊所、母婴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 5、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 6、对重大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及举报案件的受理,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意见,对全区或跨地区的重大公共卫生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8、负责自治区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9、承担现场监督监测、采样工作 ; 10、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查和骏工验收; 11、协助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对各类检验机构及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证工作; 1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13、承担自治区、各种大型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14、参于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的制定; 15、完成自治区卫生厅交付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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