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 化妆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
根据《黑龙江省化妆品经常性卫生监督办法》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
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由省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当年和复核年度不进行定期检查。如被检查单位在检查期间停业,待企业生产后补检。
定期检查内容按《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要求进行。
(二)不定期检查
为规范企业的生产,及时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对生产企业进行1~2次不定期检查。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生产旺季。
二、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根据《条例》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省卫生监督所应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生产企业应在满二年前一个月向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经科长、主管所长审批,合格企业在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贴复核签报省卫生厅并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发放复核签。
三、 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
根据《条例》和《细则》及《黑龙江省化妆品经常性卫生监督办法》规定,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对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检查数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的,省级抽查二分之一;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到一百种的,省级抽查四分之一;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省级抽查六分之一。
重点检查未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及上半年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抽检的产品。
产品抽样由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到企业现场随机抽取,并填写抽样单,样品交检验机构检验。
对于地、市级卫生检验机构不能承担化妆品检验工作的,由省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承担该项工作。
四、 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条例》第五章和《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对违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停产、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及没收产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可合并使用。
(二)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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