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卫生监督按时完成2007年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任务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卫监督发[2007]55号)的精神, 按照《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在呼市地区2家美容美发院和5家化妆品批发店采集发胶类化妆品12份,对采集样品进行产品确认后,送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验项目为甲醇,检验结果均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的要求。同时对采集的12份样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检查,1份样品的标签标识不合格,卫生监督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至此,内蒙古卫生监督所按时完成了国家化妆品产品抽检任务,抽检结果已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信息来源:监督二科
发布时间: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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