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内部运行程序》的通知
内卫监所字 [2009]41号
各科室: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各科室职能的要求,为了规范卫生许可行为,特制定《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内部运行程序》,现下发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内部运行程序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许可 内部运行程序 通知
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内部运行程序
一、许可范围
食品卫生监督科、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放射卫生监督科、传染病与医疗血液监督科所涉及的卫生许可。
二、职责范围
许可审核受理科承担上述各类卫生许可的新发证、换证(延续)、变更、遗失补办工作,已发证单位的年审工作仍由各相关科室承担。
三、卫生许可内部运行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许可审核受理科提交申请材料,属于受理范围的,许可审核受理科接收材料、进行材料登记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
(二)许可审核受理科接收材料的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材料移交相关业务科室,由许可审核受理科与相关业务科室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许可审核受理科主要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对材料的专业技术参数进行审查。
(三)相关业务科室接到申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许可审核受理科,同时将申请材料返回许可审核受理科。许可审核受理科将两个科室的审核结果归纳汇总后于材料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材料补正合格后,许可审核受理科进行受理,于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移交相关科室参阅,并于材料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五)现场审核组由卫生厅法监处分管领导、监督所分管领导、许可审核受理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分管监督员组成。现场审核由法监处或监督所领导带队,许可审核受理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各派1~2名监督员参加,现场审核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进行审核后审核人员合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初稿。如需整改由相关业务科室制作意见书。
(六)需整改的单位在呼和浩特市的,整改完成后由现场审核监督员重新验收,合格后现场审核监督员填写现场审核表;需整改的单位在其它盟市的,委托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文字证明材料。
(七)如需采样,由相关业务科室在现场审核时进行,样品采集后按《样品送检内部运行程序》送检。
(八)经现场审核符合或整改后达到换发证条件、且产品检验合格的,由许可审核受理科根据审核意见及产品检验结果评价报告等,对验收报告初稿进行补充完善,验收报告完成后,参加现场审核的监督员签字。
(九)现场审核后移交给相关业务科室的申请材料返还许可审核受理科,待发证信息填写完整后,交相关科室存档,以备日常监督及年度审核。
(十)现场审核、产品检验结果均达到发放卫生许可证要求的,许可审核受理科于接到产品评价报告2日内将申请材料、验收报告、产品检验结果、评价报告等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卫生厅法监处分管领导审核。
(十一)卫生厅法监处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验收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上报处长及厅领导审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退回许可审核受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