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没有相应国家、地方标准的,或不完全等效采用国家、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在组织生产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一、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2)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4)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及审定人员名单(一式二份);
二、企业标准复审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登记表(一式二份);
(3)原企业标准文本。
(4)新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三、企业标准修订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登记表(一式二份);
(3)原企业标准文本。
(4)新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受理备案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联 系 电 话: 0471-4930791
邮 编:010010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http://nmwsjds.net/NM10/2009070236.html
责任编辑:清雨孤飞 发布时间:2009-7-2 11: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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